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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將其製作之電影片以中華民國 (臺灣) 名義參加國際影
展入圍或得獎者,比照前條規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