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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五條進入臺灣地區、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在臺灣地區銷售或依第九條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出版品,發現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其屬新聞紙、雜誌者,主管機關並得註銷其銷售登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