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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出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出版品,如係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委託國營交
通機構代為寄遞時,所予之優待,須憑中央主管官署發給之登記證或審定
執照為之。
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國外華僑發行之新聞紙、雜誌,向國內銷售時,其經
銷人得憑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登記證享受前項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