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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聞記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給予新聞記者證書,其已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
撤銷其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因違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因貪污或詐欺行為,被處徒刑者

三、禁治產者。
四、褫奪公權者。
五、受新聞記者公會之會員除名處分者。
六、國內無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