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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料
,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 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
到嚴重之損害者屬之。
二、「極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者屬
之。
三、「機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政府之威信,或有
利於外國者屬之。
四、「密」: 機密事項洩漏後,對於本局某項業務之推行遭受不利影響者
屬之。
同一文書資料內,如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應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
為訂定之標準。又前項等級區分,應謹慎使用,毋須保密事項,不得區分
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