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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設立之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大眾傳播事務者。
二、以營利為目的者。
三、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申請文件不符第七條規定或文件內容不符本準則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