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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團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事者,其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事者,其同意書。
五、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財團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
所有之承諾書財團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六、董事、監事有配偶、血親、姻親關係者,其系統表。
七、業務計畫說明書。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