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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團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大眾傳播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置有監事者,其名額、產生方式及任期。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設有監事會者,其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廢止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
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