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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財團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局許可,並於
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之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