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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財團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局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
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
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
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