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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報奉本局核定後實施。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局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
報本局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
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
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