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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登記,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局備查,並
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登記。
財團之不動產,應以財團名義登記,其屬金錢或有價證券者應以財團名義
存入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