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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影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研擬。
(二)電影創意開發及策略性重點輔導。
(三)電影人才之培育。
(四)電影工業技術升級之輔導。
(五)電影從業人員與電影相關團體之聯繫及輔導。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及電影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國家電影文化中心之籌設。
(八)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國產電影片整體行銷與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產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市場展之輔導及獎勵。
(三)本局駐外單位辦理國產電影片展覽活動之支援。
(四)金馬獎、金馬影展與其他影展活動之輔導及補助。
(五)國產電影片觀影人口與影像教育扎根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產電影片行銷與映演之輔導及獎勵。
(七)國產電影片國際推廣組織之策劃。
(八)臺灣國際影視博覽會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電影片檢查、電影片輸入輸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
釋。
(二)電影片分級制度之執行、宣導。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之核發及補發。
(四)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審定。
(五)違反電影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行政裁罰案件處分。
(六)電影片輸出入之許可。
(七)電影片映演業以外之電影事業設立(變更)許可、電影從業人員登
記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
(八)電影片消費者保護事宜。
(九)電影事業資料之調查。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文化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電影片製作企劃之育成。
(二)電影輔導金之規劃、評選及追蹤考核。
(三)政府基金投資影音產業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四)影視融資優惠貸款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五)電影片跨國合作之推動。
(六)電影片拍攝景點之規劃及推廣。
(七)臺灣電影網產業資料之建置、維護及更新。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外國人士來臺拍片或投資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