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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版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出版事業輔導、獎勵、管理之施政計畫之執行情形彙辦及效益評析

(二)出版事業振興專案之規劃及執行。
(三)出版品分級管理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宣導。
(四)出版事業統計資料之彙整及出版年鑑之編印。
(五)金鼎獎之辦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新聞紙、雜誌展覽及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新聞紙事業、雜誌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雜誌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雜誌之獎勵及推廣。
(五)新聞紙、雜誌及數位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新聞紙類、雜誌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新聞紙、雜誌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新聞紙、雜誌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
覽、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新聞紙、雜誌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出版產業數位化之獎勵及推廣。
三、第三科:
(一)有聲出版品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有聲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有聲出版品資料之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有聲出版品之獎勵及推廣。
(五)有聲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有聲出版品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
、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有聲出版品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本局駐郵局核驗中心業務之策劃及督導。
四、第四科:
(一)圖書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圖書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圖書之獎勵及推廣。
(五)圖書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圖書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圖書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圖書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銷售
、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圖書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漫畫出版產業之輔導及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