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際新聞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國際新聞工作計畫及國際傳播主題之研擬。
(二)年度與專案邀訪計畫之釐訂及協調。
(三)全球性國際新聞工作專案之策劃及協調。
(四)本局駐外單位工作績效考核之彙辦。
(五)本局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業務之規劃及辦理。
(六)國際重要輿情之蒐報及彙析。
(七)本局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與有關國際宣傳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
止。
(八)其他跨地域性綜合業務之研擬及彙辦。
二、第二科:
(一)對北美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
導。
(四)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
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北美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
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北美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
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北美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
撰擬。
三、第三科:
(一)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
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
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四、第四科:
(一)對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
之督導。
(四)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
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
導。
(六)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歐洲及非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
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歐洲及非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新聞工作
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
題之撰擬。
五、第五科:
(一)對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報導及輿情反
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
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