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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聯絡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邀訪外賓在臺日程之研擬及陪同事宜。
(二)協助自費來訪外國新聞從業人員安排在臺採訪事宜。
(三)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之攝影器材申請免稅攜入。
(四)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申請空照及管制地區之拍攝許可。
(五)陪同外賓晉訪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事宜。
(六)訪臺外賓接待報告之撰擬及訪賓電腦資料之統計彙整。
二、第二科:
(一)外國新聞機構駐臺記者之登記、資訊提供、參觀訪問及聯繫事宜。
(二)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外籍駐臺記者辦理入出境事宜。
(三)外國新聞機構派駐亞洲地區特派員來訪之行程安排及聯繫。
(四)其他政府機關、民間機構邀請外賓來局拜會之安排。
(五)局長、副局長宴請外賓之安排。
(六)拜會外賓及款宴外賓電腦資料之整理。
(七)本室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室其他各科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