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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首長來訪活動紀錄影帶之攝製及運用。
(六)國外傳播媒體、相關機構來臺攝製影片及製作節目之協助。
(七)民間製作優良國情紀錄片供國際傳播運用之甄選。
二、第二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照片之拍攝及編輯。
(二)國情資料照片之拍攝及蒐集。
(三)海外巡迴主題照片展之辦理。
(四)國情照片幻燈片集光碟之策劃及製作。
(五)數位高畫質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及播映。
(六)重要外賓、受邀之國外傳播媒體或機構拍攝、製作及傳送訪問活動
照片之協助。
(七)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三、第三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帶、照片之保存及推廣運用。
(二)國情紀錄片錄影帶、光碟與照片之供應、分發、保存及推廣運用。
(三)數位視聽資料庫之建置維護及推廣運用。
(四)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
(五)視聽器材之管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