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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駐外新聞機構所置人員之職稱、職等及員額如左:
一、新聞參事處:置新聞參事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一等、二等、三等新聞秘書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新聞專員處:置新聞專員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一等、二等、三等新聞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三、新聞處: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一等、二等、三等新聞秘書二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新聞處員額超過八人以上者,得置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
四、新聞分處: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一等、二等、三等新聞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主管及副主管以外人員之員額,其中五分之一得聘用之。其設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新聞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