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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聞參事處、新聞專員處、新聞處及各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對駐在國或鄰近地區闡揚本國國策及發布新聞事項。
二、對外宣揚國情書刊之撰譯、編印及發行事項。
三、各種視聽資料之運用事項。
四、駐在國或鄰近地區新聞、文化界及其他具有地位及影響力量人士之聯繫或邀請訪問事項。
五、駐在國或鄰近地區輿情、政情之蒐集、分析事項。
六、解答有關我國各種詢問事項。
七、協助辦理我國參加國際展覽事項。
八、對駐在國或鄰近地區大眾傳播媒體有關我國之正確或不正確報導及言論之運用、澄清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新聞傳播工作及本局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