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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新聞機構,其標準如左:
一、在有外交關係設有使館之國家,得視其事務之繁簡及是否兼辦鄰近國家、地區事務,設新聞參事處或新聞專員處。
二、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或有外交關係國家使館駐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區,得設新聞處;必要時並得設分處。設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之新聞機構,其對外名義視環境需要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