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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