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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污染事件糾紛之協調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四、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五、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宣導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轄境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紀錄、自動監測設施、檢驗測定結果公布之查核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