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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