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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獎勵項目審查,應依前述獎勵項目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團。但各類獎勵項目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團。
每一獎勵項目評審團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