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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
六、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
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及執行。
十一、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業務之督導。
十二、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