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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區域(以下簡稱各區域)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本辦法規定,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作成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