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繳費人將所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檢具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五十申報繳納整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