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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 2、10、11、14  條條文及第 3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相關污染責任險,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以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之優惠費額,申報繳納其次一年度之各季整治費。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者,得依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前規定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前項優惠費額之申請,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若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二次為限,未於時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優惠費額時,應檢具載有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相關污染責任險之保險契約書、申請當年度保險費繳費單據及承保單位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保險契約書條款中應清楚載明承保範圍,其中至少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廠區內主要製程、管線及貯存設施所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