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