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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並命一定期間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者,於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期間內,亦不得參加該項證照訓練。
前項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之期間,於本辦法施行後均自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處分送達翌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