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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