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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者,本部得委辦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委辦機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