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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本
署,且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並報經本署核備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董事得於每次董事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
會,但一人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託。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
事行使其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