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土地
收購、地上物補償及文化保存之影響,並作意願調查及辦理溝通協調作業
,以訂定各項對策。
前項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之上游集水區,其生活型態、土地利用限制等社
會經濟、文化問題,亦應併入評估及訂定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