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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河川下游水體涵容能力、
水域生態之影響,並依開發行為實施前之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
量 (河川生態基流量) 及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維持河川生態及水體正常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