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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對其可能引起之二次污
染問題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
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