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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
範圍訂定營運階段之環境保護對策,其應包括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
或廢棄物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城水域生態
保育及其他有關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