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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核能電廠開發及其產生放射性核廢料之儲存處理,應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
前項放射性核廢料如採境外處理,應評估國內運送途徑、時段及環境影響
,並訂定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