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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地面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
及影響程度,並於營運前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核能電廠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
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