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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
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工廠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
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
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