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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工廠設立,如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
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樹脂塑膠橡膠製
造工業、放射性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及其他溢散性或易
致生化學災害工業等,應依當地氣象條件、工廠產生污染物之質、量,污
染控制措施之效率、工廠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
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工廠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