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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經營各項環境保護業務應分別具備左列條件:
一、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清除
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兼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其應具備
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本幣一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 (容器) 、廢鋁 (罐) 、廢鐵
(罐) 、廢玻離 (瓶) 、廢紙、廢輪胎、廢潤滑油、廚餘、糞尿 (不
含禽畜糞尿)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製糖工業所衍生濾泥及
煙 (爐) 灰、農藥廢容器 (限空瓶) 、冷凍水產下腳料 (限作飼料或
肥料)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
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為置專任之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四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
技術員至少二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
技術員至少一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理業務,兼營丁級處理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 丁級:得經營廢輪胎、廢潤滑油、廚餘、糞尿 (不含禽畜糞尿) 、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農藥廢容器 (限空瓶) 、冷凍水產下
腳料 (限作飼料或肥料)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1 實收資本額新本幣二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
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廢棄物處理設施係為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而設置,其功能、
容量尚足以處理其他事業機構之廢棄物者。
(二)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
棄物者,其中一人應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
五、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應符合第六條規定外
,並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者。
(二) 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
(三) 公立大專以上院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廢棄物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乙級以上廢棄物
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