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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關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情形,得
進行採樣技術評鑑、備樣品令其檢測、令其自行採樣檢測,並得命其於規
定期限內函送檢測結果。
檢測誤差不得連續二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誤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