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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
位於評估範籌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如附件六,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
定評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