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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
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序,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工業區規劃
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
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
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