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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依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之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三、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以下合稱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