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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文教建設、醫療建設之開發,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