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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