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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