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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